中共沈陽建築大學委員會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細則(修訂) 2020-11-18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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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陽建築大學委員會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切實保證發展學生黨員質量,不斷提高學生黨員隊伍整體素質,根據《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細則》《關于從嚴從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的實施意見》(遼組通字[2016]56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級黨組織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發展學生黨員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體要求,不斷提升發展學生黨員工作水平,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素質優良、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學生黨員隊伍。

第三條  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由學校黨委統一領導,黨委組織部具體指導,各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具體負責并領導所屬黨支部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各基層黨組織要把吸收具有共産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基礎性、經常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四條  發展學生黨員要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标準,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各基層黨組織要按照“低年級有黨員、高年級有黨支部”的要求,積極穩妥地對學生黨員數量和結構進行調控,重視在研究生和優秀少數民族學生中發展黨員。

第五條  發展學生黨員要堅持入黨自願的原則和個别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六條  發展學生黨員要堅持從思想政治、能力素質、道德品行、現實表現等方面綜合考察,注重一貫表現和關鍵時刻表現,防止把學習成績或學術成果作為發展學生黨員的主要條件。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确定

第七條  各基層黨組織要深入細緻地做好廣大青年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計劃和有針對性地培養入黨積極分子。特别要加強對新生的啟發、教育和引導工作,使他們逐步提高認識,激發入黨願望。

第八條  凡年滿十八歲,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并自願申請入黨的青年學生,必須向所在黨組織遞交書面申請,經黨支部審查,符合黨章規定的,确定為入黨申請人。

黨支部要建立入黨申請人信息庫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入黨申請人信息庫應包含入黨申請人的自然情況、申請入黨時間、黨支部與其談話情況及日期等信息。各基層黨組織每學期初組織一次信息庫自查,及時更新入黨申請人信息。

第九條  已向原所在單位黨組織遞交了入黨申請書的新入學學生,入校後要及時将入黨申請書轉交現所屬單位黨組織,經所在黨支部核實後,入黨申請時間可連續計算。若本人檔案中沒有記載,原接收入黨申請書的組織不能提供原始入黨申請書的(提供證明無效),應重新提出申請,其申請入黨時間從重新提出書面申請時間計算。

第十條  對列入信息庫的入黨申請人,黨支部要在1個月内指定一名優秀的正式黨員與其進行談話,初步了解和掌握本人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對待入黨的态度等。談話結束後,談話人要及時将談話情況進行整理并形成書面記錄,簽名蓋章後由各基層黨委(黨總支)指派專人妥善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十一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每學期初要組織一次入黨積極分子确定工作。遞交入黨申請書六個月以上且具備入黨積極分子條件的,可被推薦和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經團組織推優、黨員和群衆推薦、支部黨員大會讨論等程序,由黨支部提出入黨積極分子推薦人選,填寫入黨積極分子推薦表,經所在基層黨委(黨總支)審批後報黨委組織部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一)備案報告。報告應寫明基層黨委(黨總支)推薦入黨積極分子的方式、确定入黨積極分子的數量等情況,基層黨委(黨總支)負責人簽字蓋章;

(二)入黨積極分子信息統計表。

第十二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要及時将審批确定的入黨積極分子編入一個黨支部。入黨積極分子在本單位組織員的指導下,在黨支部書記或黨支部委員的幫助下,如實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

(一)“培養聯系人意見”欄。由兩名培養人共同研究後,其中一人執筆填寫,最後兩人分别簽名蓋章。考察寫實意見每季度填寫一次,應重點寫清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入黨動機和工作、學習、作風等方面的情況,填寫意見要認真負責,避免簡單雷同。

(二)“黨小組意見”欄。經黨小組黨員讨論後,由黨小組長填寫,要寫清積極分子近一段時間内思想、工作、學習及生活等方面的優缺點,以及黨小組對其成熟程度的意見,并簽名蓋章。

(三)“黨支部意見”欄。由支委會集體研究,支部書記負責填寫,要簡要寫清積極分子近期表現,對黨小組及培養人意見的态度,并對積極分子進步程度做出結論,支部書記簽名蓋章。填寫上述意見要實事求是,真實準确,避免套話,千人一面。

第三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十三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要有意識地安排入黨積極分子參加黨内有關活動(如列席支部大會、入黨宣誓儀式等),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要通過集中學習、專題培訓等形式幫助他們逐漸端正入黨動機。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對入黨積極分子集中培訓原則上每學期舉辦一次,培訓以深入學習黨的基本理論知識為主,形式以輔導講座、專題研讨、活動實踐等為主,課時不得少于12個學時。培訓成績不合格的不能推薦參加學校黨委黨校培訓。

第十四條  黨支部應指定1-2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負責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工作,主要包括: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等,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三)向黨支部彙報入黨積極分子的有關情況,提出進一步培養、教育的意見和建議,并認真填寫培養考察寫實意見;

(四)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将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

培養聯系人遇特殊情況确須更換的,應由黨支部指定其他培養聯系人并做好培養考察的銜接工作。

第十五條  黨支部每學期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綜合考察。基層黨委(黨總支)要根據綜合考察情況,建立健全入黨積極分子動态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入黨積極分子要主動(每季度不少于1次)以書面形式向黨組織彙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

第十七條  黨支部要建立入黨積極分子信息庫和個人檔案,黨支部書記負責具體管理。

入黨積極分子檔案一般包括:入黨申請書、團組織推優表、入黨積極分子推薦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黨校培訓學習證明、思想彙報等;入黨積極分子信息庫一般包括:入黨積極分子的自然情況、申請入黨時間、列為入黨積極分子時間、培養聯系人等。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每學期初要組織一次入黨積極分子信息庫和檔案自查工作,本單位組織員要結合自查工作到黨委組織部更新入黨積極分子信息。

入黨積極分子畢業時,應将其入黨申請書、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思想彙報等培養教育材料并入學生個人在校檔案材料轉遞到接收單位。

第十八條  經基層黨委(黨總支)審查合格的新入學的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培養考察時間斷檔超過1年的,不予接收。

第四章  發展對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九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要根據黨委組織部下達的發展學生黨員指标,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結合培養教育實際,按以下标準和程序考察合格的,可集體研究确定發展對象。

(一)考察标準

1.思想政治。認真參加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的各項活動,對黨的理論和知識有正确深入的認識,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願意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身;入黨動機端正,是非觀念明确,定期向黨組織彙報思想,主動坦誠自己的思想和學習生活動态,勇于開展自我批評,不斷提升和完善自己。

2.能力素質。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綜合能力強。本科生在列為發展對象前的全部本科課程的平均學分績排名應在班級50%補考次數不多于2次,原則上不應有重修情況(新入學學生滿足高考錄取分數總成績排名在班級前50%);研究生在列為發展對象前的考評總成績(即學習成績和科研成績)排名應在班級前50%,補考次數不多于2次,原則上不應有重修情況(新入學學生需滿足入學考試加權總成績排名在班級前50%

3.道德品行。遵紀守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作風正派,學風端正,誠實守信,道德優良,遵守社會公德與網絡道德,模範帶頭作用發揮突出,在學生中享有較高威信,無任何學術不端行為,無違法違紀等受處分記錄。

4.現實表現。積極參與各類學術文化、科技創新和志願服務活動,至少獲得過一次校級或以上獎勵。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基層黨委(黨總支)推薦,黨委組織部認定,可優先确定為發展對象。

1)同等條件下,學生本人在學術創新、服務社會、校園文化等方面有重大成果或突出貢獻;

2)學生本人在省級以上學科競賽等活動中表現優異并獲重要榮譽;

3)學生本人在危難險重等關鍵時刻有重大立功表現。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可在學校制定的考察标準基礎上結合本單位學生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發展對象考察标準,報學校黨委組織部批準後實施。

(二)考察程序

1.推薦。黨小組和黨支部根據入黨積極分子表現情況,綜合各方意見後提出的推薦意見(簡稱“兩推薦”)。黨小組要對入黨積極分子的表現情況進行讨論,提出能否列為發展對象的意見;黨支部結合黨小組、培養聯系人、輔導員(導師、班主任)建議和本人培養教育情況提出推薦意見。

2.評議。入黨積極分子所在黨支部的黨員評議和班級評議(簡稱“兩評議”)。入黨積極分子所在黨支部組織召開黨員評議會,所在班級組織召開民主測評會、群衆座談會,充分聽取黨内外群衆意見,評議或測評可采取無記名投票、綜合打分、座談等方式進行。參加評議的黨員和群衆人數須不少于申請人所在黨支部和班級人數的三分之二。支部委員會、班級委員會要及時将黨員評議、民主測評、群衆座談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報所在黨委(黨總支)審批。

3.公示。基層黨委(黨總支)集體研究确定拟發展對象後,應面向本單位全體師生公示拟發展對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并征求意見(簡稱“一公示”)。

4.備案。基層黨委(黨總支)将公示無異議的拟發展對象名單和基本情況、公示情況等報黨委組織部審查備案後,列為發展對象。

第二十條  發展對象應當有2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基層黨組織指定。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有:

(一)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學習工作經曆、現實表現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彙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正确填寫《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并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發展對象的情況;

(五)發展對象批準為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二十一條  基層黨委(黨總支)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要采取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等形式,深入了解發展對象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态度、政治曆史和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以及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現實一貫表現與網絡表現。審查情況應當由發展對象所在黨支部彙總形成結論性材料,政治審查結果在一年内有效。凡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政治審查結論性材料主要包括:

(一)發展對象本人的簡曆及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情況;

(二)政治審查中提出的問題。包括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主要情節以及組織上是否作過結論。同時,要說明是本人主動說清的還是組織調查出來或他人檢舉的;

(三)調查結果。寫明經調查已清楚的問題,以及還沒弄清的問題或疑點;

(四)結論性意見。經過對調查情況的綜合分析,提出是否影響發展對象入黨的結論性意見。

政治審查結論性材料應寫明報告的黨支部名稱和時間,并由審查人員簽名蓋章、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組織部(黨委黨校)統一對全校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學時),培訓結束後統一組織考核,考核成績一年内有效。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研究認為合格後,報基層黨委預審(黨總支審議後報黨委組織部預審)。

原則上基層黨委(黨總支)要集體讨論,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并報送學校黨委組織部,同時領取《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發放給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基層黨委(黨總支)對發展對象預審(審議)工作包括:

(一)審查入黨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清楚。對發展對象的入黨材料進行詳細審閱,必要時還應查閱本人的檔案材料。發現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應通知、指導黨支部補報、整改有關材料;

(二)培養教育情況。是否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紮實有效;

(三)政治審查情況。是否經過政治審查,重要問題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經曆、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是否清楚;

(四)黨員推薦、群衆評議情況。是否廣泛聽取黨員和群衆的意見,公示是否有異議以及群衆反映情況;

(五)個人理想信念。發展對象的入黨信念是否堅定,入黨動機是否端正,政治覺悟是否高,道德品質是否好,學習、工作、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是否突出,先進性是否明顯等;

(六)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入黨材料等進行認真分析、讨論,研究提出預審意見,并及時書面通知黨支部。

距離校時間不足三個月的發展對象,一般不辦理預備黨員接收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進行讨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須到會黨員人數超過應到會黨員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五條  支部大會讨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一)主持人宣布開會。報告出席會議的黨員人數,提出會議的議題,主持人一般由黨支部書記擔任;

(二)發展對象彙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三)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有關情況,并對其能否入黨表明意見;

(四)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的審查情況;

(五)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讨論,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有表決權的到會黨員的半數視為通過。因故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黨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統計在票數内。

召開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應注意的事項:

1.會議應由黨支部書記主持召開。支部書記因故短期内不能主持召開會議的,經基層黨委(黨總支)同意,可由副書記或指定專人主持召開;

2.發展對象和入黨介紹人必須參加會議。如果發展對象不能參加會議或2名入黨介紹人均不能參加會議時,支部大會應改期召開。如果其中1名介紹人不能參加會議,但在會前已将被介紹人的情況向支部做了書面報告,可以召開支部大會;

3.支部大會表決時,發展對象不回避;

4.要充分發揚民主,應讓與會的每名黨員都發表意見。在表決前和表決時,任何人不得以暗示、串聯等方式授意他人同意或不同意;

5.表決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中進行,表決意見分為同意、不同意與棄權。表決中同意與不同意兩種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則需休會,待進一步醞釀後,提請下一次支部大會讨論決定;

6.支部大會讨論兩名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分别履行接收預備黨員大會的每個程序,逐個審議和表決;

7.支部大會表決票等相關材料由各基層黨委(黨總支)指派專人統一妥善保存,保存期為5年。如遇工作調整等情況,務必做好材料交接工作;

8.應盡量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參加讨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

9.黨支部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黨支部應将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報基層黨委(黨總支)審議,基層黨委(黨總支)審議通過後報學校黨委審批。

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括:發展對象的主要表現、支部審查情況、應到會和實際到會黨員人數、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七條  基層黨委(黨總支)審議前,應指派黨委(黨總支)委員或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談話人應當如實在《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中填寫談話情況和自己對發展對象的入黨意見,并向基層黨委(黨總支)彙報。

第二十八條  基層黨委(黨總支)審議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讨論和表決。

基層黨委(黨總支)要嚴格審議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同意接收其為預備黨員。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

黨委審批意見寫入《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并正式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及時通知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應當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基層黨委(黨總支)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内審批,并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備案。如遇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三十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要及時将經批準接收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并通過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本人彙報、個别談心、集中培訓、實踐鍛煉等方式,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入黨宣誓。入黨宣誓儀式由基層黨委(黨總支)組織進行。

    第三十二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預備期間,預備黨員要每季度向黨組織遞交書面思想彙報,彙報自己的思想政治、學習工作等方面的情況;入黨介紹人要對預備黨員進行跟蹤教育和考察,及時了解預備黨員的思想、工作、學習和履行義務的情況;黨支部要從實際出發,通過多種方式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基層黨組織每半年要對預備黨員進行一次考察鑒定并如實填寫在《預備黨員考察表》内。

第三十三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支部應當及時讨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向基層黨委(黨總支)進行反映,申請延長預備期;對在預備期中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在召開支部大會進行慎重讨論後,向基層黨委(黨總支)申請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作出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決議,應召開支部大會讨論并做好會議記錄;基層黨委(黨總支)對黨支部提出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嚴肅認真審議後報學校黨委審批。

第三十四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包括:本人在預備期滿前一周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支部審查并充分征求黨員和群衆意見;向本單位全體師生公示;支部大會讨論、表決通過;報基層黨委(黨總支)審議。

讨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對到會人數、會議程序、贊成人數等要求均與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要求相同。支部大會在讨論兩個以上的預備黨員轉正時,須逐個審議和表決。支部大會表決票等相關材料由組織員統一妥善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三十五條  預備期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能少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延長期滿時,仍不完全具備黨員條件,不能轉為正式黨員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不得再次延長預備期。

延長預備期的支部大會決議内容包括:預備黨員能否履行黨員義務、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其在預備期内的思想、學習、工作等方面的表現;指出存在的主要缺點和問題;以及延長預備期的理由。同時決議中要寫明黨員到會情況和表決情況,通過決議的日期及延長預備期的起止時間。

第三十六條  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内審批。基層黨委(黨總支)應将審批結果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當同本人談話,并将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應當及時将其《中國共産黨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材料,存入其黨員檔案。

第七章  黨員組織關系轉接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黨員畢業時,基層黨委(黨總支)應當按照黨委組織部相關要求及時做好畢業生黨員檔案材料的整理、歸檔和交接轉遞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應當按照黨委組織部相關要求,在學生黨員組織關系轉入學校一個月内對其黨員材料進行審查。對于通過審查的黨員,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要盡快将其編入黨支部,同時通過聽取本人彙報、個别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加強對轉入黨員的教育與培養。并在其組織關系轉入一個月内派人與其進行一次談話,提出相關要求。

談話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進一步了解新轉入黨員入黨動機及黨的基本知識掌握情況;強調學生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的重要性;強化理想信念教育,促進新生黨員增強黨性修養,努力塑造新形勢下大學生黨員的良好形象;對他們從工作、學習、生活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談話結束後,談話人要及時将談話情況進行整理,形成書面記錄,并簽名蓋章,談話記錄材料由各基層黨委(黨總支)指派專人統一妥善保存,保存期為5年。

對于基層黨委(黨總支)無法認定的預備黨員,可報黨委組織部複核,對黨委組織部複核意見為“不予承認黨員資格”的,報學校黨委讨論研究後批準。

第四十條  新入學預備黨員必須參加學校黨委舉辦的黨員培訓班,并參加結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可按期按照規定辦理轉正手續;成績不合格,且補考仍未通過的,延長預備期半年;延長期滿補考仍不合格,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第四十一條  各黨支部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為有必要,可推遲讨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六個月。黨支部要将推遲讨論轉正問題的預備黨員的個人基本情況、推遲讨論原因等形成書面材料經基層黨委(黨總支)審批後報黨委組織部備案,同時存入學生黨員檔案。

對于推遲讨論轉正問題的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

第八章  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将學生黨員發展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要把發展學生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重要工作内容。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負責人為本單位黨員發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組織員要按照學校黨委要求,協助基層黨委(黨總支)做好本單位發展黨員工作。

學校黨委每學期對各基層黨委(黨總支)發展學生黨員工作情況督查1次,必要時進行組織整頓。

第四十三條  基層黨委(黨總支)要建立健全黨組織負責人與黨員談心談話制度。每半年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黨支部書記要與每名黨員談心談話1次。

談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了解和掌握談話對象的思想、學習、工作、作風及家庭等方面情況;發現談心對象存在的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辦法和要求;征詢談話對象對談話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幫助談話人查找存在的問題,剖析存在問題的根源;交流思想,傾聽談心對象呼聲,增進彼此間的熟知與信任;其他認為必須談心的事項。

談話結束後,談話人要及時将談話情況進行整理,形成書面記錄,交由基層黨委(黨總支)統一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每年應向學校黨委組織部報告發展學生黨員(含入黨積極分子)工作情況,如實反映工作問題并提出工作建議。各基層黨組織要在每年初結合本單位發展學生黨員的實際情況,彙總整理形成上一年度本單位發展學生黨員(含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報告,并參照上一年度發展學生黨員名額,按照新發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1:4的比例編制本年度發展學生黨員(含入黨積極分子)計劃,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審定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各基層黨委(黨總支)要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遴選、培養教育和政治審查,規範預備黨員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轉正等各環節程序,堅持标準、嚴格把關,确保學生黨員發展的數量和質量。

第四十六條  學校黨委将對發展學生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進行嚴肅查處。對不堅持标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切實維護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的嚴肅性。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及碩士、博士研究生。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中未盡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實行過程中如上級政策有變化,按上級最新政策執行。其他特殊情況,可經本人申請,基層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集體研究通過,報學校黨委審批後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沈陽建築大學委員會發展學生黨員工作細則(試行)》(沈建組發[2015]30号)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中共沈陽建築大學委員會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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